首发与在虚拟的天堂中沉沦 文/赵福军
自2000年第一款网络游戏《万王之王》出版以来,网络游戏很快成为经济的一个新的增长点。根据艾瑞市场咨询(iResearch)最新推出的《2004 年中国网络游戏研究报告》数据显示,2001年,中国网络游戏市场规模仅为3.7亿元人民币,而2004年市场规模已经成为39.1亿。预计到2007 年,中国网络游戏行业市场规模将达到88.9亿元。2002年,国内收费网络游戏用户数为350万,2004年,收费网络游戏用户为1130万,占网络游戏用户的57%。预计到2007年,中国收费网络游戏用户将达到2255万,占网络游戏用户60%。
这一切都表明我国已经成为了网络大国,网络游戏也成为了拉动相关经济增长的有利动力。对于网吧行业来说,网络游戏成为目前网吧行业的主要赢利点。但是网络的迅速发展相伴随的却是大量的纠纷的出现,比如因虚拟财产被盗引发的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玩家与运营商之间的纠纷;因虚拟物品交易中的欺诈行为引起的纠纷;因游戏数据丢失损害到虚拟财产而引起的纠纷;因使用外挂账号被封引起的虚拟财产纠纷。我们会很容易的发觉,大量的网络游戏纠纷基本上都围绕着一个核心问题,即虚拟财产。所有的事件又在网吧这个经营场所发生,于是,所有的矛头纷纷指向网吧。
据调查统计,在网吧里玩网络游戏的游戏玩家占到了国内玩家总数的60%至70%,虽然随着经济的发展,以及宽带的普及,该比例有可能下降,但是对于 MMORPG游戏玩家来说,网吧永远是他们最好的游戏场所。也就必然造成了以上多种虚拟财产纠纷在网吧中发生,那么虚拟财产到底是个什么东西?如何对其定性与确定其价值属性?网吧业主在相关的虚拟财产纠纷中到底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应该承担责任?如何能够合理的避免相关纠纷作到最大化经营?要想消除以上疑虑,还须从虚拟财产的归属与价值入手,具体的分析和理顺相关的虚拟财产纠纷类型以及法律关系。
虚拟财产的归属与价值确定
虚拟财产本身是由游戏开发商开发和设计出来的,而游戏软件和程序本身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因此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游戏开发商,而玩家所拥有的仅仅是根据网络游戏服务合同本身所代表的虚拟财产的使用价值。因此相对于玩家来言,此虚拟财产是一种无形的的债权性权利,这种权利的行使必然需要对具体的装备,财物进行一定程度的占有,控制,但是这种占有和控制只是为了更好的行使这种网络游戏消费,并不是代表着虚拟财产的所有权主体是玩家。这就好比是民事法律中的占有只是所有权四项权能中的一项,而非所有权本身一样。
既然虚拟财产对于玩家来说体现为一种债权性权利,当然具有一定的价值,但应通过何种方法来具体的确定、评估虚拟财产的价值呢?有关虚拟财产的价值的认定方法是多种多样的,而且现今并不存在一个权威的定论,但是各种方法却是各有其优势和弊端。笔者认为至少存在以下5种方法:1、通过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计算虚拟财产的价值;2、由玩家举证,根据玩家的投入成本计算具体虚拟财产的价值;3、根据黑市的交易价格来确定具体的虚拟财产的价值;4、由游戏运营公司来对具体的虚拟财产的价值进行定价;5、以原始的物易交换来代回避估虚拟财产价值的尴尬。在今后的立法与司法实践中解决虚拟财产纠纷的时候应该尽量的通过技术方法补偿玩家的损失,例如技术回档;在具体的认定某虚拟财产的价值时应该以计算社会必要劳动时间的方法为主并参考运营商定价,黑市价,玩家投入成本等因素;当他们相互之间的价格不一致时,为了更好的维护玩家的利益,从长远的角度促进游戏产业的发展,笔者认为应该以最高价格来认定该虚拟财产的价值。
虚拟财产纠纷的类型及其解决
1、因虚拟财产被盗窃而引发的纠纷
在网络游戏中玩家的帐号等虚拟财产被盗窃是经常发生的,据统计虚拟财产被窃取过的达到61%,帐号被窃取的达到33%,被黑客攻击过的占到6%。近日北京娱乐信报与新浪游戏频道联合推出了“虚拟财产网民调查”,目前已有200多位网民接受调查,有63.41%玩家表示曾有过虚拟财产被盗的惨痛经历。
虚拟财产的被盗窃通常引发玩家与盗窃者之间、玩家与运营商、玩家与网吧经营者之间的纠纷。由于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导致虚拟财产一旦被盗,往往用户无法靠自身的力量来查找盗窃者,或者虽能找到但难以举证,因此一旦发生虚拟财产被盗后往往会请求运营商或网吧业主协助提供证据,查看游戏运营商主服务器或网吧电脑上的相关记录。但是只要运营商或网吧业主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盗窃事件尽到了自己应尽的合理的注意义务,并没有相应的过错,例如不存在系统漏洞,网吧电脑中不存在相关的病毒、木马等,则是不必对装备丢失负责的,当然它们有责任配合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等机关的调查,比如提供数据,服务器记录等。
2、因虚拟财产交易被诈骗而引起的纠纷
虽然立法中并没有明确虚拟财产是公民的合法财产,但是实践中虚拟财产的交易却是存在的。由于虚拟财产具有一定的价格,导致了在交易的过程中欺诈行为经常发生。比如一方支付价款,而对方不履行移交虚拟物品的义务,或者虽然履行该义务,但与对方支付的对价不相符;或者是一方移交了虚拟装备,但对方却迟迟不给予付款,或干脆从此失去联系。由于以上交易常常发生在网吧内,不少地方的网吧老板也在作为交易第三方收取一定的佣金或者干脆雇佣玩家打虚拟财产自各出售,当矛盾和纠纷发生的时候,任何交易一方就可能揪住网吧老板不放,让其赔偿其因欺诈而引起的损失。
虽然法律没有规定虚拟财产的交易是否合法,但是按照民事法律中“法不禁止皆自由”的原则来推定,玩家之间或玩家与网吧业主的交易是合法的,他们之间是一种买卖合同关系,当然受合同法的调整。按照买卖合同的理论,卖方有义务提供没有瑕疵的物品,买方也有义务及时的支付等额的对价。当买方取得了虚拟物品却不支付对价或卖方取得了对价却不移交虚拟物品,都是违反合同的行为,甚至涉及合同欺诈的嫌疑。
无论哪一方存在欺诈,作为受害方都应该尽快查明对方的真实身份,然后才可能采取进一步的法律措施或其他措施来有效维护自身权益,如果网吧老板在这里起一个第三方交易平台的作用,则他就应该负有相关协助的义务。判断对方真实身份的方式可以可以从对方的联系方式、联系地址、银行卡号码方面来考虑;同时还应该注意收集和保存对自己有利的以及能够证明对方存在欺诈的证据,例如汇款凭证,交易聊天记录,物品瑕疵证明等。
3、因系统漏洞引起的虚拟财产纠纷
由于网吧业主作为提供互联网上网服务的合同一方,有义务保证网络系统的安全,有义务为玩家提供一个安全、稳定、高质量的系统操作环境。在实践中往往是因为网吧电脑系统的漏洞或者没有及时的查杀网吧电脑内存在的木马和病毒,导致玩家的帐号、密码被窃取,从而引发网络虚拟财产被盗窃、丢失等纠纷。
笔者认为如果是由于网吧业主自身的原因或过错促使玩家的相关虚拟财产丢失的,应该赔偿玩家的损失。当然玩家在这里应该承担相应的举证证明网吧业主存在过错的证据,如果举证不能,则网吧业主也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如果是因为外因比如黑客入侵、病毒入侵造成网吧电脑系统出现问题从而导致玩家数据、财物损失的,应该具体分析网吧业主的电脑系统是否达到一般技术要求的水平,是否尽到了一般的法定注意义务。因为任何电脑系统、任何技术都不可能是完美无缺的,都可能存在缺陷或BUG,任何对网吧业主苛以严格责任也是不公平的。
4、因****、外挂引起的虚拟财产纠纷
****即私人服务器,外挂主要是一种模拟键盘和鼠标运动的程序,主要修改客户端内存中的数据,通常也被称为作弊程序,对于****、外挂问题运营商与官方的态度都是认定为违反法律的。然而一些网吧老板为了满足玩家的需求,吸引上作率,违法私自架设游戏服务器,并提供外挂软件下载。由于****、外挂本身的违法性,导致了玩家在****、外挂环境下取得的相关虚拟财产也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
当玩家因为网吧****停止运营或者因为使用外挂被官方运营商封号或者删除虚拟财产时可能与网吧老板之间与官方运营商之间产生纠纷。具体针对网吧老板与玩家而言,网吧老板提供的违法的服务,而玩家明知是违法的服务还自愿的参与,那么最终产生的相关虚拟财产纠纷是不受到法律保护的,网吧业主也不应该对这些虚拟财产的损失赔偿任何责任,当然网吧业主免除不了相关的民事或者刑事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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