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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30

大家在日常生活中总要存储一些文件到网上,随这文件的个数越来越多,大家逐渐面对了一个老问题. 如果能快捷的找到自己的文件. 我们曾面对信息过多的问题, 不过自从有了网页的搜索引擎,如Google,百度. 找到自己想要的信息就变的简单多了.


不过这些网页的搜索引擎解决不了我们的问题,因为他们只能对网页进行索引搜索. 对于我们的文件他们是无能为力了. 虽然他们也同时推出了桌面搜索,不过只是对你电脑上的文件有效. 如果你把文件上传到了网上,这些工具还是无能为力.


随着网上的应用的流行,不少软件已从桌面跳到了网上. Web 2.0文化也鼓励用户创造和消费信息资源.这就致使越来越多的文件被传到网上共享. 我们也更需要一个能在烦杂的文件中找到我们想要的文件搜索工具


G宝盘就为我们提供了这样一个很好的平台,不仅可以把自己的文件上传的G宝盘上的免费空间里,还可以利用G宝盘文件搜索技术很方便的找到自己的或别人发布出来的文件. 那么G宝盘是通过什么技术做到这一点的?


G 宝盘首先会对上传的文件进行文本提取的工作. 简单的说就是把文件中文字提取出来,比如一个Word,PDF文档会含有文字内容. 将它们的文字内容提取出来可以让我们搜索文件的时候不仅可以搜索文件名,还可以搜索内容. 很多媒体文件,如MP3,WMV文件也带有可以提取的文字内容,比如歌手和节目的名字. G宝盘也可以通过技术手段将他们索引. 通过对文件内容的索引,我们可以更快捷的搜的我们想要的文件,


除了搜索,G宝盘还让用户通过标签将文件规类. 比如你可以将一组旅游的照片打上”北京春游”的标签也便日后观看.这样的标签也会被G宝盘记录.这样你只要搜索这些标签文件就会马上被找出来,即使你不记得文件的名字了.


标签是个不错的渠道将文件规类,G宝盘还对标签相似的文件进行据类. 在G宝盘上每个文件的旁边都有一个”相关文件”的连接. 点上去G宝盘会自动将G宝盘内跟此文件类似的文件展现出来, 用户无需做任何操作就可以发掘其他人发布的相关文件. 这给用户带来了很多有价值的内容.


G 宝盘对文件搜索的开放还不仅仅限于搜索引擎的开发,他们还对G宝盘用户们对于文件的知识进行了一定的挖掘. G宝盘的问答系统就是让用户提出关于文件的问题,如在哪可以找到英语复习资料,在哪可以找到某个MTV视频,等等. G宝盘的用户中有知道的就可以马上回答他们的问题,还可以提供一个文件的连接让问问题的人马上就可以下载了. 这样不仅仅是技术,人的知识和智慧汇聚起来也可以协助大家找到所需的文件.


G宝盘(www.gbaopan.com) 是2005年9月份上线的,可以说是国内最大的以文件为中心的储存,搜索,共享的社区. 每个用户都享有1G免费空间. 迄今为止,G宝盘的用户们也发布了近1百万的文件. 可以讲你要找的文件都可以在G宝盘上搜到. G宝盘的搜索技术和文件社区平台让你在上面不断的发掘有价值的文件.

2006-06-29

http://www.16288.com/ 网吧黄页   作者:残剑


吴趼人曾著《二十年目睹之怪现状》一书,以一百零八回的章回体,通过主人公“九死一生”的经历,深刻揭示并反映了自1884年中法战争前后到1904年前后二十多年间的社会面貌,尤其对朝廷腐败而导致的各种社会怪现状进行了谴责、批判与讽刺。


时间的年轮继续运转了一个多世纪,可各类社会怪现状依旧屡屡发生,不断冲击着现代人的审美观以至使之趋向疲劳,反讽着各类不合理的游戏规则与制度,最近发生在福建福州的一系列网吧执法事件或规定,勘称当代社会怪象状之典型,值得深思。


怪现状一、设定5000元最低罚款限度


日前针对目前网吧存在的问题,福州市政府成立了网吧专项整治领导小组,由朱桦副市长担任组长,定于7月1日-9月30日对所有网吧进行联合整顿执法,发现一次违规罚款按最低5000元起步。对此,福州市公安局法制处刘处长解释说:采取5000元底线标准是根据福州市网吧的现状决定的,网吧整顿特殊时期,采取从重就重原则而设立一个罚款底线。


怪现状点评: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是歉抑,法无明文授权不得为之,行政权天生就是一种受约束的权力,与民事权利法无禁止皆自由相互对应。根据《条例》,对于行政罚款只是设定了15000的上限,并未规定任何下限。之所以如此规定,是有深刻的立法原因的,这意味着行政处罚的种类不仅仅是罚款,这意味着罚款也不是解决问题的唯一手段,稍微看过行政处罚类法律的人都会知道,我国的行政处罚法明文规定了以下多种处罚方式: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行政处罚。福州执法当局有什么权力擅自做主,作出最低行政罚款5000元的底线标准呢?


从重就重原则很重要吗?从本质上说,从重就重不过是封建乱世用重典思维的体现,是镇压民众起义,稳定社会紧张局势的工具,难道作为信息化启蒙与产业链终端的网吧真的如此恐怖?严重到了必须给予用重典给予镇压的地步了?或许不过是执法者脑中假象之敌吧,影子拳击有劲吗?


怪现状二、向网吧内强制委派保安


2006年6月,福州晋安区100名保安接受了进驻网吧岗前培训,随后入驻86家网吧进行现场监督。据悉,这批保安与网吧签订了保安进驻网吧的合同,协助公安机关规范网吧的管理,对于网吧存在的接纳未成年人上网、未按规定登记上网人员信息和使用临时卡等现象进行制止。


怪现状点评:虽然大型单体或连锁网吧聘用保安并非寻常,行业内早已有之,但以行政强制力,以公安机关的执法形象,不分大小与实际情况,强制网吧聘用保安却很耐人寻味。不但行政执法权存在越权之举,而且也违反了市场经济意思自治、契约自由的根本理念。


据报道这种现象也发生在北京、泉洲等地,看来怪现状传染的速度还是挺快的,其危害性,尤其是对网吧行业正常经营、自主决定、成本预算的妨害尤其严重。其实本质上反映的是行政监管权的无能与放任,无形中将自己的行政职责给予了民间化移转,试问惧于行政强力而接受委派保安的网吧再发生治安违法事件,是由保安所在的报案公司负责还是当地的公安机关负责?难道还是简单的由网吧业主负责,罚款了事?


怪现状三、强制网吧安装电子监控设备


在福州晋安区,执法者不但要求网吧配备保安,对上网的网民实行实名制登记,而且强行要求安装监控设备。对此,福州市公安局新闻发言人刘明表示:电子监控设备不但可以监督网吧是否合法经营,还负责监控保安是否履行了自身职责,防止与网吧业主串通违规。另外,这次装的监控设备将设在网吧门口,不但对网吧自身有监控功能,对网吧周围治安环境也将起到监督作用。


怪现状点评:为了克制、监督、预防未成年人进入网吧,管理当局可谓是绞尽脑汁,善良与美好的初衷无庸质疑,但善良之树往往开出恶花,结不出善果。绿色网吧、防沉迷系统、拒绝进入网吧大签名、实名制、网吧拍照备查、重罚……,似乎都难以阻挡未成年人对网吧的向往。


其实未成年人向往的不是网吧,而是网吧中的PC网络,未成年人入网吧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在于两个方面:一是生理的早熟与假证泛滥导致网吧业主无法通过实名制等措施将未成年人事先阻挡在网吧门外;另一方面是信息化数字鸿沟的逐步扩大,使得广大提供不了家庭个人PC与宽带的孩子渴望通过网吧途径接触到网络,我们不是常说亏什么不能亏孩子吗?为什么在信息经济逐渐成为趋势的今天,要让我们广大家庭还不富裕的孩子在起跑线上输给家庭富裕的孩子呢?难道他们就只能18 岁后才能接触互联网?请别指责我学校会提供接触网络的机会,指责者可以去调查下有多少全国能为未成年人提供网络接触途径的学校总数才有多少。


怪现状四、一个烟头罚款15000


6月14日《东南快报》报道:福州市从5月底开始在全市范围的网吧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只要在网吧场所内发现一个烟头,不论原因,网吧业主将被课以最高15000元罚款,已经有不少业主被重罚。


怪现状点评:蓝极速网吧惨案让社会与网吧执法者对闻火色变,这也无可厚非,毕竟网吧是社会公共场所,人多混杂,一旦发生突发性社会公共事件,往往后果惨重。可当我们反思和回归蓝极速网吧大火、平顶山市皓月网吧大火,结果却发现大火发生的根本原因都是出于报复、泄愤,跟网民吸烟一点关系都没有。


根据《条例》,公安执法机关的确有针对网民吸烟而不给予制止的网吧处罚(包括罚款)的权力,然而仅仅因为有一个烟头,而不论及其它,就处罚15000元的上限罚款,怎么说也有些乱弹琴的味道。一个烟头存留于网吧,仅是一个事实结果,但到底是网吧内的网民吸烟留下的,还是网吧内的工作人员吸烟留下的,再或者是谁为了陷害该网吧故意扔进来的(别以为笔者是在开玩笑,在具体调研时,真的存在为打击报复,执法者故意丢烟头在网吧内而进行罚款的事件发生)呢?这种不问因果,不对相关行为进行调查,仅仅依据一个既有事实而作出行政罚款的行为严重点说就是行政乱作为。


除此之外,执法者作为公共秩序维护者,不应该以罚款为首任,而应该以劝导、教育为主,如果仅仅将执法权看作是敛财的工具,借正义之名行非正义之事,就根本的违背了国家公权力契约授权的初衷,是反人民之举。


为什么这些具有怪现状症结的规则或制度会频频出现并公布?经过正当程序了吗?在广大受众即网吧业主中做过调查和访问吗?有实施的群众民主和公信力基础吗?听取过网吧业主提出的合理意见与建议吗?举行过听证会吗?或许一切都没有,至少笔者未在媒体上看到相关报道。


我们知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除此之外,相关行政法规中明确具体的对行政执法主体的相关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作出了清楚规定。几天前笔者听闻北京网吧整顿中,对于吊销经营许可证的两家网吧企业准备召开听证会,从而最终作出是否处罚,如何处罚的决定,并向社会公布,为何福州执法当局就不能向北京执法当局学习学习呢?同为网吧执法机关,同为一个政府领导下的市场管理者,差别为何会如此之大呢?看来该到了对执法者自身进行普法再教育的时候了,否则各类五花八门的社会怪现状还会继续发生,愈演愈烈。


来源:网吧黄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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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赵福军 出处:IT.com.cn(IT世界网)


  提起中国互联网就不能不提新浪,提到新浪就不能不提一个人——王志东,此人堪称网络悲情英雄,是被冷酷资本血刃之后无奈离开的典型。


  点击科技不声不响,当年纵横捭阖的网络大姥也转眼沉寂了五年,近日,王志东麾下的点击科技宣布,其开发的Lava-Lava部落版及配套网站(www.lava-lava.com)自6月26日起开始上线试运行。王对媒体说选择在这个时机切入IM市场是基于两大原因:一是发现了IM的重要性,二是IM市场产品的不够成熟给了Lava-Lava突起的机会。并扬言改变IM旧有的市场格局,打破QQ的垄断地位。


  俗话说,天时、地利、人合是行大事者必须关注的三个因素,综观当今国内IM市场,lava-lava来的并不是时候。如今才发现了IM的重要性,不但不应该成为一个进入IM领域的理由,反而应该成为一个退出或不进入的证据,为何?即时通讯软件跟网络游戏存在同样的消费属性,即同质化竞争产品的增长速度远远的大于网民受众的增长速度,而每个网民在一定时期内,囿于时间、习惯、精力等方面的影响,注定是不可能同时玩转多款IM软件,只会最终选择一到两款自己钟爱的,倾其心志,忠诚对待。


  从市场份额来看,QQ是当之无愧的老大,站了市场八成, MSN、UC等占了一成半,其余近百款IM基本处于死亡的边缘,再加上Skype类网络电话IM软件的兴起和普及,中国移动通过封杀六大IMSP的方式闪电进入,都使得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异常激烈,lava-lava选择此时进入,或许忘记了此时的IM市场已经不再是七年前的IM市场,而是一个从用户数量竞争转想服务和体验竞争的时代。


  从产品技术研发上来看,王认为IM市场产品的不够成熟给了Lava-Lava突起的机会,尤其是Lava-Lava部落版是一款以IM2.0为基础的即时通讯软件。2.0似乎已经是一个被喊烂了的概念,但无论如何,一直以来业界都将IM看做是WEB2.0的典型,为何?任何一款IM都是具备2.0特征的,都是集交互性、互动性、社区性、综合性、体验性为一体的捆绑式产品。仅凭P2P技术的运用,大容量部落(群组)和高速文件共享两大功能,似乎不可能在短期内吸引网民放弃QQ、MSN、UC、Skype等转向 Lava-Lava。


  王将Lava-Lava的预期用户范围定义为三类:对现有IM强烈不满的;对IM品质有更高要求的;合作企业。前两者的定义是模糊的,任何用户都会有自己挑剔的选择性,都喜欢在不增加成本的前提下,享受到更好的体验和服务,因此王列举的前两类用户本质上是与QQ、MSN、UC、Skype既有用户和未来用户重合的;至于合作企业,那或许不应该叫用户,而应该叫合作伙伴,而针对企业开发的商务IM软件,QQ、MSN早已有之,似乎国内企业总体对IM类软件的不信任,意味着Lava-Lava在此领域还可能有点作为。


  其实这些都似乎不是最重要的,最重要的是当QQ、MSN、UC、SKYPE在各自的领域成为霸主之后,即使Lava-Lava推出了新的服务和体验,但他们彼此的竞争根本不在一个重量级上,为何?前者的竞争已经趋向于体验、服务性为主,用户数量增长为辅;而后者还依旧要先走用户快速稳定增长为主的道路,或许体验、服务性与用户数量增长之间并不矛盾,但在一定时期内,任何企业都不可能很好的将两两者兼顾的完美,连活都活不下去,无人问津的东东,服务、体验再好又有何用?


  除此之外,即使Lava-Lava真的搞出了点特色服务、体验出来,在一个缺乏方法或商业专利保护的氛围里,随时都可能应验丁磊在西湖论坛上的话:WEB2.0那点东西,我们随时都可以复制过来。而且QQ、MSN一直以来也都是相互学习和复制起家的,勘称复制领域里的好手。或许王志东此次勇猛的杀入IM领域,又注定再一次生不逢时,注定会再一次上演网络悲情主义戏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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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7

出处:《天下网吧》 作者:赵福军 
 
  网吧里频繁发生的"绑架"事件早该引起人们的深思了.


   “给这个帐号打四百块钱,否则攻击你的网吧”,这样的骇语或许仅仅存在于抢劫敲诈的电影或小说场景中,然而如今却真实的发生在长春市众多网吧里。近来长春网吧业主频繁遭遇网络服务器掉线,疑惑之时,就会接到陌生人勒索要钱的电话,如果不给就会持续性的受到网络攻击。
  没过两天,警方就抓获了一名犯罪嫌疑人,据介绍该犯罪嫌疑人为了赚钱,从网络上下载了专门攻击别人网络的软件,随后在长春市内一些中等规模的网吧上网,将这些网吧的IP地址和网吧电话记下来后,利用软件对这些网吧进行攻击,导致其服务器频繁断线,然后再打电话给网吧业主进行敲诈。
  从技术上看,该犯罪嫌疑人还不属于高手型的网络骇客,然而却代表了一种趋势,一种靠网络攻击式的软绑架来敲诈、勒索钱财。国内各大门户,包括腾讯都遭遇过类似骇客的攻击和勒索,为什么会选择网吧?无非是因为网吧是公共上网服务场所,靠的是稳定的网络环境来吸引网民,如果网络服务器不够稳定,就必然会让大批客户流失,胆小或怕事的业主通常会以息事宁人的给钱方式来私了,但这或许会更加纵容骇客的放肆,毕竟网络攻击的虚拟性已经让攻击者占尽优势。
  如果说传统的网络安全威胁力量还大多是出于恶搞、非利益、以炫耀为目的,危害后果还不是很严重的话,如今随着网络软绑架的流行,网络病毒式营销的泛滥,各类黑客利用技术盗窃相关帐号、密码,窃取银行财物、虚拟货币等财产,已经明显的具有了商业赢利性目的。据《2005年度计算机病毒疫情及网络安全报告》显示:病毒、黑客和流氓软件正紧密结合,日益趋于商业化、集团化,并且已经形成了一根完整的产业链条。很多正规的软件、互联网公司和共享软件作者加入到流氓软件的黑色利益链条中来,在大大加强流氓软件传播能力的同时,也成为了网络威胁的幕后黑手。可见加大商业性惩罚力度,让其没有作恶能力似乎是维护信息网络安全的可行之路。
  正因为如此,在今年5月17日第38届世界电信日的主题被定为“推进全球网络安全”(Promoting Global Cybersecurity),其实网络安全不仅仅局限于电信网,随着三网融合的趋势越来越明显,电信网、互联网、广电网之间的相互协同与利益共融关系也更突出,任何一网的动作或差错都可能引发其它两网的震动、不安。例如随着WAP的流行和3G时代的到来,借助手机等移动终端上网、传输、下载会越来越普及,流行于互联网的骇客、病毒、木马、间谍软件、蠕虫也会逐渐的转移到电信网之中,产生严重的危害。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2006-2020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强调信息化是当今世界发展的大趋势,是推动经济社会变革的重要力量,确定了九大战略重点,其中第八点就是建设国家信息安全保障体系;可见政府已经意识到信息网络安全的重要性以及必要性。
   所以网吧遭遇软绑架至少给网吧业主以下警示:
   首先,网吧是一个技术+经营的服务提供场所,仅有好的经营管理还不够,必须有过硬的网络技术作为后盾支持,这也是为什么每个网吧都要设立网络管理员职位的原因。然而网吧频繁遭遇攻击、被骇客敲诈勒索的现实却从侧面反应了如今的许多网吧管理员本身的技术并不过硬,素质还需要急速提高;
   其次,网吧是互联网的终端,是互联网产业链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需要网吧业主随时要以一个互联网产业关注者的眼光来看待网络世界每天发生的事件,并与网吧相联系,未雨绸缪。其实网络攻击、病毒泛滥、骇客流行都已经是伴随网络多年的事情,发生在网吧业主身上只是迟早的事情;
   最后,规范、避免网络攻击软绑架,除了网吧业主自身积极采取事前技术性防御外,更重要的是在事件发生后,及时报警,保留攻击证据,为公安信息网络检查执法部门利用法律手段打击、治理提供便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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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赵福军 出处:IT.com.cn(IT世界网)


  互联网的发展,创造了无数的概念与商机,尤其是WEB2.0的兴起,使得搜索、IM、博客、RSS、Tag、SNS、网摘等理念与技术应用迅速普及,在给网民固有门户消费习惯带来冲击的同时,也使得互联网企业间的竞争逐渐升级,向以用户为主体的互动趋势发展。


  传统社会的卡片摘抄无疑是个人知识库管理和形成的原始形态,网络的海量信息使得这种方式逐渐落伍,甚至越来越不可能,如何将网络的庞杂信息变成专属于网民个人的知识呢?IE收藏夹应运而生,但这种方式却让知识无法共享、互动,甚至有些死板,脱离收藏主机之后,一切都瞬间灰飞湮灭。如何能够在线即时收藏和管理网络知识链,并实现网络社会化共享就成了每个网民个人知识化管理的迫切需求。


   1998年美国人约舒亚?沙科特(Joshua Schachter)发现有大量的链接需要保存,他把这些链接都放在同一个文件里,在每个链接后面加上一个关键词来做备忘,这就是标签(Tag),随后 Joshua Schachter通过其站点del.icio.us将这种理念给予发扬光大,网络书签、网摘应运而生。最近从新闻上看到雅虎即将在搜索的基础上开通雅虎收藏+服务,欲借助社区化搜索,将各类WEB2.0技术应用给予整合,打造一体化的个人网络知识管理系统,笔者认为雅虎收藏+与既存的网摘服务相比至少会有以下三方面优势。


  首先,各类WEB2.0技术与应用的实质是让网民当家做主,各取所需,然后相互分享。单独的搜索、IM、博客、RSS、TAG、SNS、网摘虽然都在便利用户将信息精确化、细分化,但似乎都有各自的局限性与不足,都还不足以满足网民的多元化需求,整合与融会贯通必然是趋势,雅虎收藏+以社区化搜索为基础,融合了Tag、RSS、博客等应用,使收藏者能够随时将最新内容归类到自建的标签下,通过RSS的方式导入导出,供其它用户订阅、供博友们相互分享。能够最大程度上实现网络知识的社会化与互动;


  其次,雅虎从技术上与经验上,比其他互联网公司更有底气。2003年9月成立的del.icio.us是公开提供社会化书签服务的鼻祖,2005年12 月被雅虎收购,30万注册用户与8位员工全部纳入雅虎系。个人相册网摘管理的老大flickr2005年3月被雅虎收购,截止到2005年年底,已经收录了1亿张照片,这些既有资源与团队都是其他门户网摘如新浪网摘 、365key所无法比拟的;


  最后,从搜索行业内部比较看,百度至今还未推出此项服务,Google Notebook只是在今年5月才逐渐开始,而雅虎早在去年5月就推出了网摘服务My Web,并与Yahoo! 360捆绑推广,当时的口号是“My Web BETA Find it,Save it,Never forget it。”而此次的雅虎收藏+不仅是对近一年来beta版的总结,更是改进,是My Web 2.0的开始。收藏+中的收藏代表了产品本身的核心功能,而后面的“+”号则将产品涵义进一步扩展,象征着共同发现、分享、交流等社会化属性。


  马云扬言要将雅虎搜索打造成为国内第一搜索引擎,而根据易观国际发布的最新调查报,2006年第一季度中国搜索引擎厂商排名中,雅虎中国首次超越 Google,以21.1%的市场份额位居第二。而雅虎收藏+的积极展开也将有助于提高雅虎搜索的市场份额,提高搜索用户的忠诚度,从而最终促进、提升雅虎搜索的产业价值,雅虎收藏+能否雄起?或许需要的仅仅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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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福军出处:中国计算机报


    摘要:作为白领门户的MSN又有何优势和弊端呢?它能否最终在国内门户争霸赛中技高一筹地胜出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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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微软的媒体之路,尤其是网络媒体之路才刚刚开始,而MSN中文白领门户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微软的这条路是否能够走得通,走得畅。


  相比雅虎、eBay、亚马逊等网站,MSN中文门户可谓姗姗来迟。去年5月26日,微软以合资方式成立了上海美斯恩网络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正式抛出 MSN中国门户战略。与其它国际巨头或收购、或入股的方式不同,MSN中国门户玩的是“空手道”,即通过频道外包的方式,会聚国内九大垂直细分门户高手,闯荡互联网江湖。


  一年之后的今天,MSN中国门户宣布,将继续通过外包内容的方式,与世纪佳缘、红袖添香、奇虎社区、CHE168、易观国际等网站共建交友、读书、社区、汽车、数据频道,并且要增加投资,将MSN中国提升为全球四个最重要的市场之一,预计今年将共建的外包频道达20个。目的是为打造一个时尚生活,白领门户。


  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去年与MSN合作的九个老伙伴,如今已经不见了猫扑网和联众游戏,但MSN中国已经取得了7000万元的广告销售收入。正因为如此,MSN中国区副总裁陈啸才会说,MSN不担心合作伙伴的流失。毕竟喜欢背靠大树,甘愿交纳不菲“入门费”的国内网站有很多。但作为白领门户的 MSN又有何优势和弊端呢?它能否最终在国内门户争霸赛中技高一筹地胜出呢?


  通过内容外包的策略,与本地细分门户共建内容,打造白领门户,MSN至少占据了以下优势:


  首先,避免了本地化经营的困惑。亲自操刀,在异国从事本地化运营毕竟是一件劳民伤财,没准还劳而无获的苦差。对异国文化、国情的不理解,很可能导致战略理念得不到实现,而内容外包则可以避免这个风险。


  其次,节省了运营成本,同时还可以从上交的“入门费”中小赚一笔。更重要的是,收入“五五分成”的模式也激励了合作双方,网络广告的收益使双方能不断共享利益。对加盟站点来说,依靠微软的大树会带来更多的乘凉者,抽身之后,自己也依然是独立的门户。


  第三,这种方式响应了网民在垂直细分领域的需求,同时,积极借助MSN的白领风格,凭借IM、博客、邮箱等服务,为白领在网络上创造一个聚集的平台。


  四、合纵连横自古以来都是中国人喜欢选择的方式,MSN门户顺应了中国人的这种思维,同时避开了政策的风险。Google、雅虎曾碰上的无奈,至今似乎还没在MSN中国门户身上发生过。


  然而,MSN白领门户与其他国内传统门户相比,短板也显而易见:


  一、每家外包合作伙伴都是独立的经济实体,各自的网络业务均有强项,都具有独立的经营思维和战略构想远景,在国内往往还存在竞争,在这种情况下,MSN门户对外如何保持统一,对内如何实现资源整合、消除彼此间的竞争差异与步调不一致的难度很大。


  二、白领门户定位虽然专一,却有可能与广大草根对立。相比而言,白领、精英永远是少数,网络草根永远是网络经济的主流和最终决定力量,分众广告的发布平台虽然容易为广告主所信任,但从整体广告业务量来看,却往往无法与新浪、搜狐这样的传统综合门户相媲美。


  微软CEO鲍尔默曾经说,微软已经从软件公司转向了媒体公司。在笔者看来,微软的媒体之路,尤其是网络媒体之路才刚刚开始,而MSN中文白领门户的成功与否在很大程度上将决定微软的这条路是否能够走得通,走得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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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T168特约评论员 赵福军   【IT168 软件评论】
 
    【编者注】信息网络的出现,对传统的法律秩序提出了挑战,2006年5月10日国务院通过并公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并定于2006年7月1日起施行,2006年也将成为网络版权立法保护元年。IT168软件频道将推出相关文章帮您解读《条例》,也欢迎大家畅所欲言共同讨论:
itiger@it168.com


    信息网络的出现,对传统的法律秩序提出了挑战,由于网络经济最早是以咨讯门户的形象出现,而网络中传播的内容绝大多数都是满足版权法原创性、可复制性条件,可以享受版权法保护的作品。然而网络的虚拟性、匿名性、无国界性、海量性、快速传播性以及传统版权法制定与保护的滞后性,都使得网络版权保护处于一种被动尴尬的境地。


                      网络版权立法非一日之功


    尤其是接连发生的网络版权侵权案件更是将版权人利益诉求的迫切性与法律调整、保护的滞后性矛盾凸显出来,毕竟我们的法律传统是成文法,依法判决只基本法治原则,无法援引从而判决的现状常常让法官自由猜量权利无所拘束:


    1999年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著作权侵权案是国内有据可查的网络著作权纠纷第一案,1999年4月28日判决,后者败诉;


    1999年王蒙等六作者诉讼世纪互联著作权侵权案,1999年9月18日判决,后者败诉;


    2000年《大学生》杂志社诉北京京讯公众技术信息有限公司、李翔著作权侵权案,2000年11月28日判决,后者败诉;
 
    ……


    2000年1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44次会议通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第2条第2款规定:“著作权法第十条对著作权各项权利的规定均适用于数字化作品的著作权。将作品通过网络向公众传播,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使用作品的方式,著作权人享有以该种方式使用或者许可他人使用作品,并由此获得报酬的权利。”这是典型的以法官造法的形式弥补立法的不足与缺陷,首次明文对网络著作权给予保护,随后立法确权就变的更为紧迫。


    2001年10月2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并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这一方面是对入世前夕的一个促进,同时也第一次鲜明的提出了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并授权国务院另行制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办法。这就为网络版权保护的细分式保护提供了契机。信息网络传播权(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概念的提出与创新,是在借鉴“复制权、发行权的含义延伸”(美国版权立法)及“向公众传播权”(WIPO《版权条约》和《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向公众提供权”(日本、欧盟版权立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同时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是版权人传统权利在网络化环境中独立存在的一项权益。


    2003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对2000年制定的《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了修正。2006年5月 10日国务院第135次常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决定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至此总算将2001年 10月2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修正案中的立法授权这项“历史遗留”任务完成,然而却是在五年之后。可以毫不夸张的说2006年必将成为网络版权立法保护之元年,下文笔者将针对《条例》本身详细评述其立法创新、不足,以及对网络产业的意义与影响。


 
                  四大突破为权利人保驾护航


    一、信息网络传播权概念界定更加广泛,保护范围更加合理化。


    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将信息网络传播权定义为: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仅仅将保护范围局限于传统作品,而未将邻接权作品纳入其中。邻接权是作品传播者,包括出版者、表演者、音像制品的制造者、广播组织等对在传播中产生的演绎作品所享有的邻接权利,可以禁止他人未经许可复制、销售、转播等。


    从作品传播的角度来看,信息网络传播权的重点反而应该落在邻接权作品传播的保护上,而新颁布的《条例》则明文将邻接权作品纳入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的范围: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表演或者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这就使得网络著作权的保护范围更加广泛并趋于合理化,避免出现挂一漏完现象的发生;


    二、对技术措施给予明确定义,并列举了相关保护范围。


    随着计算机软件、卫星传播技术和网络的发展,原本与版权保护无关的技术措施,也逐步与版权保护联系起来,自20世纪90年代初至世纪末,国际上终于将技术措施保护纳入版权法律保护体系。欧共体1991年《计算机保护指令》,美国1992年《家用录音法》、1993年《北美自由贸易协定》,1996年《WIPO版权条约》、《WIPO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都明文对技术措施作出规定。


    虽然2001年的著作权法修订案、《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都在侵权行为条款中增加了“故意避开或破坏著作权人为其作品而采取的保护著作权或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技术措施”条款,但无论是法律本身还是2002年8月2日国务院发布的《著作权法实施细则》都回避了技术措施的定义、保护范围、条件、例外与限制,使得该规定模糊不清,丝毫不具备司法、执法的可操作性。新《条例》不但明确了技术措施的定义,而且采取国际立法趋势与惯例,将具体侵害技术措施的行为给予具体化,明确了技术措施保护的例外与违反之后的具体罚责,在保护版权人作品的同时,更加具备可操作性。


   《条例》将技术措施定义为:用于防止、限制未经权利人许可浏览、欣赏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有效技术、装置或者部件。


    为保护技术措施而禁止的行为:


    1、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


    2、不得故意制造、进口或者向公众提供主要用于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装置或者部件;


    3、不得故意为他人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提供技术服务。


    技术措施的限制性情形有四类:


    1、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通过信息网络向少数教学、科研人员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而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2、不以营利为目的,通过信息网络以盲人能够感知的独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经发表的文字作品,而该作品只能通过信息网络获取;


    3、国家机关依照行政、司法程序执行公务;


    4、在信息网络上对计算机及其系统或者网络的安全性能进行测试。


    在以上条件下,行为人可以避开技术措施,但不得向他人提供避开技术措施的技术、装置或者部件,不得侵犯权利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并规定根据不同的侵权、违法情节,承担不同的民事、行政、刑事责任。


  三、对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给予明确定义,并列举了相关保护范围。


    通常权利管理电子信息又被称为版权标记,一旦标注,侵权传播者就很难证明自己将有关作品在网上传播而并不知道该作品已享有版权,更不能以联系不到作品作者个人信息、不知道相关作品具体的授权使用条件而抗辩。2001年修订的《著作权法》第47条第7项虽然规定,“未经著作权人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许可,故意删除或者改变作品、录音录像制品等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属于侵犯著作权或邻接权的行为,但并未对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概念及保护办法作出明确规定,甚至未规定具体的定义和罚责,这样就导致作品传播者根本不重视、任意删改作者作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现象时有发生,笔者在网络上发表的作品结尾都会署具体的权利管理信息,将相关的联系方式、转载授权条件清楚写上,但基本上没看到几家媒体转载的时候会将这些内容一起转载,可以说这是一种典型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侵权行为。


    而新《条例》首先明确了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定义:指说明作品及其作者、表演及其表演者、录音录像制品及其制作者的信息,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权利人的信息和使用条件的信息,以及表示上述信息的数字或者代码;其次,对侵犯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行为做了禁止性列举规定:1、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但由于技术上的原因无法避免删除或者改变的除;2、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同时规定了与侵犯技术措施相同的法律惩处责任。


    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全面、详细、大规模应用,会带来两个方面的好处,一是作者的相关人身权利能够得到更好的保障,尤其是署名权等;二是作品的版权交易成本会大大降低,典型应用就是授权要约模式,正如某经济学家所赞誉:首先,授权要约的使用让使用者可以轻易地找到著作权人,使交易前准备成本趋于零;其次,授权要约如果像《最后一根稻草》这样明确地提出了版权交易条款,使用者甚至可以根本不用与著作权人接洽,整个交易过程只是把相应的版权使用费汇到指定的代理机构或作者本人。尽管不同的图书可以有不同的授权条件,但总体来说,授权要约对交易过程和简化与和交易成本的下降具有标本兼治的作用。”


    四、继承了《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关于通知——删除制度,为权利人私下解决版权纠纷提供了可能。


    2005年5月30日开始实施的《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为了协调著作权与互联网提供商之间的矛盾,首创了通知——删除制度,即著作权人发现互联网传播的内容侵犯其著作权,在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发出通知后,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立即采取措施移除相关内容。


    新《条例》对这一点给予了继承,同时给予了深化,将互联网提供商的概念分解为提供信息存储空间或者提供搜索、链接服务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当权利人认为其服务所涉及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犯自己的信息网络传播权或者被删除、改变了自己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可以向该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通知,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有积极的作为义务,即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条例》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这种积极作为义务,实质上是立即停止侵权的民间式应用,对权利人的版权保护意义深远。


 
                      利益平衡的四项具体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产生的理由有两个,一是将作者的传统版权权益进行网络化延伸,扩大保护,提高其创造积极性;二是促进整个社会科技、文化事业的发展,在善待网络的同时,反对权利滥用,在保护著作权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之间寻求平衡点,最终促进整个社会的福利增长。正是出于这种考虑,新《条例》在四个方面对权利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给予了一定限制,从而企图达成整个社会公共利益的共融与平衡。


    一、为数字图书馆等馆类场所开绿灯。


   《条例》规定:图书馆、档案馆、纪念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本馆馆舍内服务对象提供本馆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数字作品和依法为陈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数字化形式复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报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间接获得经济利益。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数字图书馆等馆类场所通常都具有公益属性,其存在的价值具有很大的非赢利性,从促进精神文化繁荣的角度来看,对他们开绿灯对整个社会福利的提高利大于弊;


    二、为缩小贫富差距所带来的数字鸿沟,为远程教育开绿灯。


   《条例》规定:为通过信息网络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或者国家教育规划,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其已经发表作品的片断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者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制作课件,由制作课件或者依法取得课件的远程教育机构通过信息网络向注册学生提供,但应当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的公众免费提供中国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已经发表的种植养殖、防病治病、防灾减灾等与扶助贫困有关的作品和适应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提供前公告拟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拟支付报酬的标准。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著作权人不同意提供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著作权人没有异议的,网络服务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标准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由于地区之间经济的贫富不均导致的信息社会数字鸿沟现象在我国已经凸显出来,去年世界电信日的主题就是“行动起来,创造公平的信息社会”,其实数字鸿沟本质上就是在数字全球化的进程中由于经济的不平衡所导致的不同国家、地区、行业、企业、人群之间对信息、网络技术应用程度的不同以及创新能力的差别,从而造成的“信息落差”、“知识分隔”和“贫富分化”。从网络著作权的角度而言,就是无法通过信息网络这种先进的传播手段,低成本的获得想要的知识。《条例》的相关规定从某种程度上降低了贫穷不发达地区通过网络获取作品知识的成本,提高了社会福利;


  三、反通知——恢复制度协调了权利人与服务对象之间的利益平衡。


   《条例》规定: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有积极作为的恢复义务。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在这种通知——删除;反通知——恢复制度的构建过程中,一方面很好的设定了网络服务提供商的义务,另一方面又很好的平衡了权利人与服务对象双方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在两个回合较量之后,虚拟世界背后的权利人与服务对象通过递交真实的书面资料信息,已经变得真实起来,从而完全可以通过民间或官方纠纷解决方式化结纠纷与矛盾;


    四、ISP避风港原则平衡了权利人与ISP之间的利益冲突,为网络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契机。


    避风港原则最早出现于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大意即“网络服务提供者使用信息定位工具。包括目录、索引、路标或超文本链接,将用户引导或链接至存在侵权内容或行为的网站的,网络服务提供者不承担赔偿责任,并且除了法院因下令命令以外,不承担停止传输的义务。”但,这样条款的适用有三个前提条件:一、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实际上不知道有关内容或行为系构成侵权;由于实际上不知道,因而对表面上的侵权事实或情况,未加注意;在知道或注意以后,对侵权相关之内容,迅速进行删除或阻止他人访问。”二,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未从该网络服务商有权利和义务进行干预的侵权行为中,直接得经济利益。”三,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在接到“侵权通知以后,对引导或链接,立即删除或阻止他人访问。”


   《条例》分别针对提供网络自动接入或传输服务提供者、提供网络自动存储服务提供者、提供信息存储空间出租服务提供者、搜索引擎服务提供者等ISP在什么条件下可以免责,能够享受避风港待遇作出了规定,详细规定和条件可以参看《条例》第20、21、22、****相关规定。


对产业的意义与立法缺陷


    互联网产业核心基础是原创性,无论是门户咨讯、游戏软件、各类应用软件、SP短信,还是数据库服务、网络图片、FLASH、网络影音文件,一但原创作者的相关版权,尤其是信息网络传播权得不到保护,网络盗版丛生时,必然是网络经济秩序混乱,投机取巧,侵权不断,搭便车流行的时代,也必然是产业的低级阶段,不懂得对别人利益尊重的行业,至少不是一个成熟的行业,试想当互联网有一天没有了原创,还会被众多的VC吹捧,还会吸引众多白骨精踊跃加入,还会每年创造成万上亿的财富吗?《条例》的颁布和严格实施,为这一切成为可能提供了法治契机,可谓影响和意义深远。但《条例》也并非一个经典的文本,也存在一些立法的缺陷与不足,笔者试简要概述如下,以期在下次修订之时能够给予填补、改正:


    首先,立法规则的层级性、效力太低,保护力度明显不够。我们国家是大陆法系国家,相关的成文法规在制定程序与效力上具有严格的层级性。一般而言,宪法、法律、行政法规、部委规章等的效力依次逐渐降低,并且后者不能与前者相互抵触。《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发的行政法规,无论从层级性还是从效力性上都比较低,难以和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相媲美,甚至在实践中,效力和适用范围远远低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司法解释。


    其次,未对电子证据、网络公证、作品证据保存做出明确规定。由于我们国家规定著作权在完成之时自动取得,不需要前置性登记生效程序,这就使得著作权权属证据不易获得,尤其是在网络虚拟世界中,权利人如何证明自己就是某传播作品的作者?如何针对网络侵权证据进行保存或公证?在什么情况下取得的证据才是合法、有效,并具备强证明力的?网络电子证据是否存在分类,彼此分类之间不同证据之间的效力是否存在优先性?《条例》对这些都未作出规定,这将使得网络版权人维护权利时常常不知从何做起,稍不注意,就可能贻误时机,被侵权者将侵权的证据消灭、删除的干干净净;


    最后,作为行政法规,《条例》针对侵犯他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只规定了行政罚款数额,但却未规定民事赔偿数额,造成无法从救济途径上满足权利人的赔偿需求。行政执法只是从维护市场公平竞争环境的角度间接保护权利人的权益,如果版权人不能够通过维权获得相关的收益,就会感到自己的劳动付出没有被得到承认,就可能逐渐减少创作的积极性,并最终造成对整个互联网产业、社会公共利益和福利的冲击。但无论如,《条例》五年磨一剑能够顺利出台,已属不易,其在今后的执法实践中必然会对权利人的版权护权、网络产业的良性发展提供难得的契机与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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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5

作者:赵福军出处:天极网


    摘要:如今周鸿祎正式成为奇虎CEO兼董事长,二次创业,力挺社区搜索,能否笑到最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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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联网的江湖,分分合合、隐隐出出,本是再平常不过的事,但日前周鸿祎的复出,却显得颇有个性,必将在国内搜索行业掀起不****澜,创业——投资——再创业的历程或许足以证明周的野心,尤其是当年烈士暮年,怀才不遇的苦闷。


  作为3721的创始人,曾经的雅虎中国总裁,虽然在国内搜索行业取得了不朽的战绩,但却仍旧不能换得雅虎总部的信任,层层报告,信任度缺乏的权力授予,最终使得雅虎兵败中国,最终赔了十亿嫁妆,送与阿里系马云。


  笔者记忆深刻的是,雅阿并购大会上,事先未设定发言的周鸿祎,“冒昧”的站起来,对马云说:请善待我的员工。这种团队情怀在国内的创业企业中少之又少,周离开之后,虽明着去做了天使投资人,实质上是在积极扶持自己的旧部,以齐向东的名义成立了奇虎网,也正因为如此,奇虎至今三分之二的员工都来自原原雅虎中国和3721。


  如今周鸿祎正式成为奇虎CEO兼董事长,二次创业,力挺社区搜索,能否笑到最后?笔者认为如今的奇虎至少在以下几个方面存在绝对的优势,而这些优势也必定为周鸿祎的再度创业高潮的及早到来做好铺垫。


  首先,奇虎不缺钱,有了周鸿祎天使投资的幕后支持,刚刚成立不久,就获得了由美国红杉投资(Sequoia Capital)中国联合鼎晖创投、IDG以及天使投资人周鸿祎共同注资两千万美元,日前又获得国际顶级风险投资商Matrix Partners的追加投资,金额达数百万。虽然如今的互联网业经不再是一个纯粹烧钱的时代,但缺乏了风险投资的跟进,任何好的创意都是不可能轻易得到实现,更不可能被成功商业化包装与运做;


  其次,奇虎不缺模式,经过一个轮回的流年,国内的搜索行业已经关键字搜索、超链接分析、竞价排名三个大的阶段,正在趋向社区化、智能化、垂直化、细分化的搜索阶段。而奇虎首创的“社区+搜索”模式,通过对一万多家社区网站内容的整合,通过为各大社区提供搜索服务并以销售关键字广告与之分成的方式获利。这无疑顺应了网民的搜索需求,嵌入了时下最为流行的 WEB2.0元素,也正因为如此,推出不到半年时间跃居Alexa全球排名第65位,受到风险投资商的追捧;


  最后,奇虎不缺搜索技术与经验,早在雅虎中国并购3721之前,奇虎的前身——奇琥工作室已研发出一套自动抓取新闻和编组新闻列表的信息索引系统,并首先将其应用于奇琥中文论坛每日精粹的索引服务。今年4月,奇虎正式推出名为“蜘蛛计划”的社区联盟计划,进一步挖掘社区中的网友创造的知识,使得小众的社区最大化自己的价值。再加上团队组合本身就是3721与原雅虎中国的搜索技术精英,在不需要太多文化、个性磨合成本的同时,可以很好的将从前积累的经验与技术娴熟运用;


  正是在这些优势的组合下,最近奇虎成功取代猫扑成为MSN中国门户的社区内容合作伙伴,在为MSN白领门户发力的同时,也为自己的品牌、用户、流量提升带来了难得的机遇。


  总之,周鸿祎的二次创业,给搜索业界提供太多的想象空间。据易观国际研究日前公布的最新调查显示,在今年首季中国搜索引擎厂商排名中,雅虎中国超越谷歌 Google,以21.10%的市场份额位居第二,这似乎在预示着国内搜索市场的座次排名还未完全固定,依旧存在波澜大起的可能,而周鸿祎领导的奇虎是否会成为今后的搅局者呢?还是让时间来证明一切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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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IT168特约评论员 赵福军


    【IT168 软件评论】借助操作系统的垄断力与市场支配优势,捆绑、壁垒、边打边放式行销造就了微软庞大的IT软件帝国。招风之季,微软在本土内外,尤其是欧盟、韩国等地遭遇反垄断制裁,随着中国反垄断法出台的步伐加快,世界各地掀起了一股寻求公平竞争、反全球化垄断的趋势,于是微软不得不面对现实,对其旧有垄断策略作出调整。


    近日,在华盛顿论坛上微软全球高级副总裁、总法律顾问Brad Smith表示提出了“12条新军规”,并在公众政策研究机构‘新美国基金会’演讲时,称“公司将致力于系统的透明化,允许软件开发者和电脑生产商公开竞争,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选择。电脑生产商以默认的方式设置其他的搜索服务是被允许的。”


    这些更加透明度高、原则性强的竞争指导方针主要基于以下三个方面:利用非微软公司的软件为计算机制造商和用户提供选择;向独立软件开发商提供技术数据,允许它们制造的产品在Windows上运行;能够使软件在不同的平台上运行。


    从文字上看,新原则的核心思想是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取消各类垄断壁垒、尊重用户自由消费选择权利、公开相关技术信息,看似微软一下良心发现,改过自新,放弃垄断行经,自觉遵循反垄断法规了,但就在不久前,欧盟反垄断机构以微软拒不执行2004年3月做出的反垄断裁决,未向竞争对手提供有价值的技术信息为理由,对其处以2.805亿欧元(合3.56亿美元)的罚款。


    为什么微软的言行会如此不相一致,甚至有点两面三刀呢?笔者认为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


    首先,可以肯定的一点是,微软不会主动从行为上放弃垄断力与优势,更不会主动向竞争对手提供、公开相关基础技术信息与代码。垄断就意味着暴利,对于庞大商业机器微软而言,巨大的身躯与枝节庞杂的机构需要不断赢利来刺激。


    全球90%以上计算机使用其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为其寻求垄断暴利创造了先天条件,但IT物理软件霸主却在互联网时代越发显得落后,被Google、 Yahoo等网络巨头甩开,因此如何在积极转型互联网平台的同时,保有旧有垄断优势是微软积极寻求的,而非放弃,只有如此,一方面才可以为转型提供坚实的后盾,另一方面也为转型失败后的退守留下空间。
 
    其次,新政策的推出并四处宣讲无非是为明年一月份即将推出的新操作系统Windows Vista创造氛围,尤其是减少敌意。在网络时代,如何再将旧有Windows操作系统的垄断地位复制到网络环境下,实现自己Live战略,同时避免遭遇新的反垄断狙击,尤其是和各国政府、政府间组织、民间反垄断调查机构和谐相处是微软必须面对并思考的。


    也正因为如此,Brad Smith才表示新指导方针将使微软公司占有统治地位的操作系统不再成为各个反垄断监管机构担心的目标,“微软公司将专注于遵守反垄断法律,并和政府以及其他行业进行建设性对话,其中包括美国和全球所有国家。” 但这种政治作秀意义上的宣讲只是一种心理战术,麻痹既存或潜在对手,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排除微软在实际行为上继续滥用垄断力与市场支配优势。


    按照微软的计划,新的操作系统Windows Vista将集成搜索引擎,虽然言辞上表示允许电脑生产商将Google和其他非微软搜索引擎设置为默认引擎,但旧有捆绑式营销思路依旧痕迹明显。


    如今的微软已经越来越趋向于集Windows操作系统(包括Windows Live和PDA操作系统)、Office办公套件、反病毒软件、IM MSN、MSN Hotmail、MSN门户、MSNSpace服务为一体的互联网垄断帝国,因此在国内反垄断法即将出台之即,尤其应该对微软全球化反垄断趋势下的垄断新策略提以足够的重视与警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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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6-24

浑浑噩噩,转眼就毕业两年了,无语的感叹!